互联网企业注意了,请别为你对法律的无知买单!

来源:北京电子商务律师网 作者:北京电子商务律师网 时间:2020-02-05
互联网企业注意了,请别为你对法律的无知买单! ——一个互联网企业与加盟商诉讼案引发的行业法律风险。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广兴 郭尚飞 如今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大行其道,互联网公司因其依托的特殊介质而总标榜着创新与突破,什么B2C、C2C、O2O的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的专用名词也是层出不穷,但无论互联网企业如何创新,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进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尤其在当前线下线下业务逐步融合的趋势下,很多互联网企业其线上,下线业务的拓展往往自觉或不自觉的采用商业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也就是俗称的加盟连锁。而殊不知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是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是有很多门槛要求的,达不到要求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某公司建立统一的网络平台,并在该网络平台上开通子/分网站授予其他经营者经营,统一对外从事宣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加盟网站,形式新、投入少、成本低、收益快,因此吸引了许多加盟者纷至沓来。但是因互联网的虚拟化,招商网站的运营、收益等情况的真实性往往难以考证,某加盟者就该公司披露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并具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依法解除与该公司的合同并赔偿损失。显然,该加盟者是以特许人的标准来要求某公司,某公司却认为双方只是单纯的合作关系,恰恰是对这种经营模式的定性,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成为了该起诉讼胜败的关键。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除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外,域名及客户信息数据库也可以成为经营资源。某公司将其域名及网站客户信息数据库许可该加盟者使用,以网络广告营销模式统一经营,并收取费用作为该加盟者使用域名和网站客户信息数据库的对价,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由于某公司不具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违法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最终判决某公司败诉。 这份判决最终结果为互联网公司敲响一次警钟,原来互联网上也有商业特许经营,虚拟世界也同样受到现实法律的约束,互联网公司的创新与突破不能逾越现实的门槛。2017年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的十周年,“一条例,两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营造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10年来,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市场环境持续净化,企业行为不断规范,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公司同样无法置身事外。把特许经营体系代入到互联网上,对创业者与投资者来说既是一个极大的诱惑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特许经营模式让互联网技术从虚变实、落地生根,一个遍布全国各个城市的连锁经营体系很好地解决了网站的本地化服务和地面支持问题。两种事物的结合创造出无线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法律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才是企业常胜之道。所以,所有互联网企业都应该关注商业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关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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