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与非法集资,天堂与监狱

来源:北京电子商务律师网 作者:北京电子商务律师网 时间:2020-02-05
众筹与非法集资,天堂与监狱 李广兴律师 众筹,百度百科上这样写着: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样规定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与非法集资这一违法行为有什么关系呢? 当前采用众筹模式主要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可以说众筹是进行项目融资或者企业融资的天堂,但如果众筹方案设计不当或者过程操作不当,也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一脚迈进监狱。 在众筹模式出现以前,对有想法没资金的人来说,草根身份、屌丝背景本身几乎就决定了要将发明创造或迸发的创意推向现实市场,必要经历各种困难,尤其是对那些以此作为创业、梦想大干一番的行动派而言,首当其冲的困难就是没有从创新到产品再到市场化所需的资金、宣传、推广等多种资源和渠道,尤其是筹资和推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这些项目不幸“夭折”的最大因素。如今,基于互联网的众筹模式正成为这些人的天堂。一方面,在国内投资渠道狭窄、投融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主张人人都是投资人的众筹对融资项目的早期起到了从未有过的资金支持作用,解决了初始资金这一草根创新走向成功的第一道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众筹模式通过有效地将资金与项目进行友好嫁接,只要有足够的新颖性,每个项目都可能引发全民围观,加之众筹本身就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特性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因此,能解决前期的推广宣传这一制约草根创新开花结果的第二道难题。所以,众筹模式一出现,就被那些有想法没资金的草根们视为天堂级的模式。 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这一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毋庸置疑。罪行法定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非法经营罪等。无论哪个罪,只要构成了,都意味着可能会有个地方免费让你去住一段时间,那就是监狱。 如何避免从天堂失足掉进监狱呢?限于篇幅,直接捞干的说几点:第一,众筹和非法集资实质的区别标准是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第二,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刑法学权威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而众筹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的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众筹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在互联网环境下,无疑对现行的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否定,法不禁止即可为,这是一条古老的法谚,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它,而是应该鼓励扶持引导这个新生的事务,当然实际操作时也不要偏离现行的法律太远,领先一步是创新,领先太多步可能就走向了法律的禁区,尤其如果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对现实社会的危害或者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那一定就会招来法律的惩罚。这一点有志于众筹创业的小伙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千万别本来准备去天堂的,结果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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