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有风险,触电先学法(上)

来源:北京电子商务律师网 作者:北京电子商务律师网 时间:2020-02-05
电商有风险,触电先学法(上) 李广兴律师 吴白丁作为非著名电商玩家,有思想无节操地在呐喊着中国电商革命即将到来,并且蓄谋作为先驱者努力地在全国各地点着可以燎原的星星之火。作为吴白丁十几年的兄弟,我被他的创业激情所感染,作为一名略懂电商法律的律师,在全力支持吴白丁的同时,为想触电的企业做点电商法律常识的普及,本着预防疾病的宗旨,继续发挥“保健医生”的作用,以期能够为每个电商项目安全落地出一些微博之力。 吴白丁说二十一世纪将进入了一个全民电商的时代。的确是这样,电商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所有的企业不触电等死,触电如果不懂游戏规则可能被电死,不想等死的企业,为了避免电死,就必须要先了解一下电商的游戏规则,而电商的游戏规则中最基本的就是电商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先讨论一下什么是电子商务,百度百科里给出的定义是这样的: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但是,电子商务不等同于商务电子化。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法律本质仍属于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买卖交易行为,只是利用了有别于传统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手段。既然透过现象看到了本质,那么我们就一定要围绕着本质展开对现象的分析。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我将从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的构建、交易过程管理以及诉讼风险处理三个方面分上、中、下三个部分给大家做介绍。 我这里所说的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构建是指为实现电子商务方式交易而搭建的交易平台,总体上一般分为第三方平台和自建平台。 所谓第三方平台,说的白一点,就是将自己的东西拿到别人那里去卖,但怎么个卖法,从与第三方平台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自运营、平台代销、平台经销三种模式。 自运营模式是指有第三方平台在线上提供给经营者一个类似于线下柜台或者店面的地方,由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经营者与消费者直接交易,直接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如现在的淘宝、京东的SOP平台等,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类似于租赁合同关系,平台收取使用费,有的叫服务费。由于很多经营者计算机技术或者互联网技术人才欠缺,实践中,还会再找一些懂技术有经验的电子商务公司代运营。经营者与代运营公司之间建立委托合同关系。 平台代销模式是指经营者将商品直接送到平台的物流仓库,由平台代为保管和发货,由平台以经营者的名义按照经营者的定价销售,平台按照卖出商品收取佣金。这时,经营者与消费者仍直接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经营者与平台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 平台经销模式是指经营者直接将商品卖给平台,再由平台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加价后卖给消费者。这时经营者和消费之间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平台赚取商品的利润差价。 自建平台对外法律关系很简单就是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直接建立买卖关系。但自建平台在自行构建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自建平台的上线运营需要自行申请独立的域名; 其次,需要找专业的人员或者团队进行平台搭建的技术开发,在开发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规避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第三,自建平台经营电子商务时,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经营性 ICP 证,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还需向上述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需经该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无论是第三方平台还是自建平台,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都必须要注意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该项内容,涉及行政许可的,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如药品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定型包装食品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有人说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可以实现完全的自由,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秦火火、立二拆四都是这么想的,结果他们俩都被警察带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的告诉我们,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组成部分,即使是所谓的虚拟世界,但只要你的行为对现实的世界,对现实的他人造成了影响,就可能违反现实世界的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现实世界的交易,交易的过程势必要受到现实世界的法律约束。那么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都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防控哪些法律风险呢?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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